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2021执103号之一移送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普州大道中段。
负责人:张明华,庭长。
被执行人:伍鹏桔,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伍鹏桔缴纳罚金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8)川2021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伍鹏桔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伍鹏桔履行缴纳罚金206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伍鹏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伍鹏桔所有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经查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伍鹏桔在金融部门无存款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无其它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和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本院所查封的被执行人伍鹏桔所有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因本院未实际控制,故该查封的车辆暂时缺乏处置条件。2018年8月6日,经被执行人伍鹏桔住所地基层组织证实,被执行人伍鹏桔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现被关押在邑州监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健
审判员 陈建权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林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