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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行申985号

果征祥与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果征祥;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京行申9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果征祥,男,194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马丽芬,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会东,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果征祥因诉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通州住建委)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3行终332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果征祥申请再审称,通州住建委有对于违法拆迁进行管理和查处的职责,接到申请后,通州住建委应当对果征祥反映的问题全面核实,但原审法院对此均没有认定。通州住建委提交的证据也不足,应承担违法责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行初181号行政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中规定,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果征祥通过提交《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要求通州住建委查处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宅基地上进行的违法施工行为。经通州住建委调查,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工人宿舍属于临时建筑,周转房项目竣工后,该工人宿舍将进行拆除。据此通州住建委作出《关于<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的回复》,称临时建设不需要其审批办理开工许可证,该回复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范中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故果征祥主张通州住建委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果征祥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果征祥的上诉并无不当,果征祥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果征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果征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马宏玉

审判员  赵世奎

审判员  贾宇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莫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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