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赣0104民初2544号

南昌市西湖区中联工程机械配件商行与林伯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昌市西湖区中联工程机械配件商行;林伯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赣0104民初2544号

原告:南昌市西湖区中联工程机械配件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经营者:吴高全,男,汉族,1985年1月4日生,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委托代理人:肖珂,肖杰,系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510976690,13601201810036540。

被告:林伯灿,男,汉族,1976年1月1日生,住福建省永春县。

原告南昌市西湖区中联工程机械配件商行诉被告林伯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昌市西湖区中联工程机械配件商行的委托代理人肖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伯灿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昌市西湖区中联工程机械配件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林伯灿向原告支付货款172807元及利息(暂计至2018年9月12日止为8895元,实际自2017年12月2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2日至2015年1月5日,原告向被告供应工程机械配件。双方于2016年6月29日结算,被告共欠172807元(大写:壹拾柒万贰仟捌佰零柒元整),经双方协商,被告于2016年7月6日向原告出具《结算单》,被告同意自签字起17个月内付清全部欠款,每个月末以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方式支付给原告。此后,被告未能按期偿还货款,被告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林伯灿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2日至2015年1月5日,原告向被告供应挖掘机配件及油品,被告于2015年5月6日支付货款30000元,2016年7月6日双方对供应产品的货款进行结算,并出具《结算单》,被告确认尚有货款172807元未支付给原告,并表示自签字日起17个月内付清全部欠款,每个月末以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方式支付原告壹万元整直至付清为止。结算单出具后,被告并未按约支付货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主张判如所请。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原告营业执照、经营者信息、被告户籍信息、南昌市西湖区中联工程机械配件商行客户往来对账单、结算单、账户明细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挖掘机配件及油品,双方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应按结算单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货款17280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172807元。被告林伯灿向原告约定从2016年7月6日起的17个月内付清货款,但其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林伯灿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南昌市西湖区中联工程机械配件商行支付货款1728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280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伯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立元

人民陪审员  林新干

人民陪审员  彭新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智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