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951号
原告:泉州市雅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678465493U,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世纪峻园**裙楼**。
法定代表人:魏兰兰,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高英辉,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涛,男,汉族,1972年10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黔西县,现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泉州市雅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市雅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计3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庆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泽晶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