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625民初91号

江浪生与叶建坤、沈建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江浪生;叶建坤;沈建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5民初91号

原告:江浪生,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被告:叶建坤,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被告:沈建来,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原告江浪生与被告叶建坤、沈建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江浪生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浪生以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江浪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江浪生负担。

审判员  赵艺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惠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