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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执9926号

祝祥基等10人、中山市小榄镇祥鸿鞋厂、卢汉林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1-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祝祥基;中山市小榄镇祥鸿鞋厂;卢汉林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粤2072执9926号

申请执行人:祝祥基等10人,男性,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

被执行人:中山市小榄镇祥鸿鞋厂,住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九洲路****。

被执行人:卢汉林,男性,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住广西容县/div>关于申请执行人祝祥基等10人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小榄镇祥鸿鞋厂、卢汉林的劳动争议一案,中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18)416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祝祥基等10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及全国范围内的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等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对被执行人中山市小榄镇祥鸿鞋厂经营者卢汉林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中山市小榄镇祥鸿鞋厂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书面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按期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称被执行人中山市小榄镇祥鸿鞋厂已停止经营。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帆执行员 李 浩执行员 刘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黎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