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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04刑初105号

吴珀、刘鲜明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妨害公务
当事人
吴珀;刘鲜明;刘鲜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津0104刑初10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珀,男,1958年8月8日出生于天津市和平区,汉族,高中肄业,退休,居住地同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2018年9月27日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被公安机关管控中。被告人刘鲜明,女,1964年1月25日出生于天津市红桥区,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居住地同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2018年9月27日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被公安机关管控中。被告人刘鲜朵,女,1961年1月7日出生于天津市和平区,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居住地同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2018年9月27日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被公安机关管控中。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9]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珀、刘鲜明、刘鲜朵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珀、刘鲜明、刘鲜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26日15时25分许,被告人吴珀、刘鲜明、刘鲜朵与刘某某在南开区芥园西道邮政储蓄营业厅因存款问题与该营业厅发生争执,后刘某某拨打110报警,公安南开分局向阳路派出所民警田某某、闫某某前往处置。民警了解情况后向报警人刘某某及被告人吴珀、刘鲜明、刘鲜朵解释该警情不属公安机关受理,引起被告人刘鲜明等人不满。被告人刘鲜明对民警田某某进行辱骂,民警田某某遂对其进行口头传唤。在传唤过程中,被告人吴珀、刘鲜朵进行阻拦。期间,被告人刘鲜朵用手抓扯民警田某某手臂并推搡,被告人吴珀抱住民警田某某致其倒地,民警田某某用手抓住被告人吴珀衣服,被告人刘鲜明见状用手击打民警田某某手部。经鉴定:田某某右侧胸部损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右上肢部的损伤不鉴定为轻微伤。案发后三被告人已与田某某达成和解,田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珀、刘鲜明、刘鲜朵的上述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建议判处三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吴珀、刘鲜明、刘鲜朵均对上述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珀、刘鲜明、刘鲜朵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并造成民警轻伤二级之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并对量刑建议依法予以采纳。三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系坦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另考虑三被告人已获得受伤民警的谅解,故酌情对其三人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吴珀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鲜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鲜朵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颖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越附:本案所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