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吉0621执87号

曲鹏程与吉林省基龙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0
所属地区
吉林省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曲鹏程;吉林省基龙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0621执8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曲鹏程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基龙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吉0621民初1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吉林省基龙实业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曲鹏程办理房产产权过户手续,申请执行费500.00由被执行人吉林省基龙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抚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下达强制房产产权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本院(2019)吉0621民初1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于2019年1月8日作出的(2019)吉0621民初1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张文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东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