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81民初7795号
原告:姜应弟,女,汉族,1955年3月8日出生,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马德军,男,汉族,1972年3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
被告:山东惠民朝晖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孙武街道王范共村。
法定代表人:高雪芹,经理。
被告:惠民县通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大年陈乡弭家村。
法定代表人:刘义宝,经理。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六路渤海十八路**。
负责人:朱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应弟与被告马德军、山东惠民朝晖运输有限公司、惠民县通发运输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应弟自愿申请撤诉,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姜应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应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姜应弟负担。
审判员 刘永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