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22民初1455号
原告:李睿哲(曾用名李睿洁),女,生于2003年8月13日,汉族,住中牟县。
法定代理人:李广春,男,生于1955年1月6日,汉族,住中牟县,系原告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男,生于1960年10月4日,汉族,住中牟县,系原告之叔。
被告:李俊生,男,生于1982年5月21日,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郑州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869695937D。
负责人:杨大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超,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睿哲与被告李俊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睿哲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睿哲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俊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睿哲撤回对被告李俊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睿哲负担。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辉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