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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7执118号

敖伟、殷延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09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敖伟;殷延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7执118号 申请人敖伟,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殷延庆,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皖0207民初45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殷延庆名下位于芜湖市××区阳光××小区××单元××室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敖伟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梅根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