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7执118号 申请人敖伟,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殷延庆,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皖0207民初45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殷延庆名下位于芜湖市××区阳光××小区××单元××室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敖伟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梅根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