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112刑初1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国林,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人吴国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以徒检诉刑诉〔201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国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国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吴国林醉酒后驾驶苏L×××××二轮摩托车在镇江市丹徒区境内沿31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驶至谢巷村路段时,与同方向前方吕某驾驶的苏L×××××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吴国林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吴国林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国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得到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吕某的证言;被告人吴国林的供述和辩解;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制作的现场图、现场照片;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摄录的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国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国林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国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审前调查评估意见,被告人吴国林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国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席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苏兰
书记员周显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