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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624执1740号之五

廉文胜与被执行人张世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2-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廉文胜;张世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内0624执174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廉文胜,男,1968年2月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

被执行人:张世忠,男,1971年6月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廉文胜与被执行人张世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2018)内0624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120000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8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张世忠发出执行通和报告财产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张世忠在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于2018年12月10日冻结存款6541.77元。发现被执行人张世忠有位于棋盘井宏达小区住房和车库,已被其他法院查封;2019年1月19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即履行30000元后,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执行,并提出申请不要求对张世忠进行司法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内0624执17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敖日格乐

审判员 召日格图

审判员 刘 海 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潘 东 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