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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4民初3636号

范海军与郑州凯盛快捷快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范海军;郑州凯盛快捷快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民初3636号

原告:范海军,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世斌,河南丁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利强,河南丁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凯盛快捷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前程路东侧、规划路北侧。

原告范海军与被告郑州凯盛快捷快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范海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海军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天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庄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