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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821执1391号

赵志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振新;赵志材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桂0821执1391号 朱振新、赵志材: 申请执行人朱振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桂0821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赵志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赵志材将平南县平南镇环城路**房屋交还申请人,并支付租金31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赵志材占用的位于平南县平南镇环城路**房屋交还给申请人,被执行人赵志材银行存款3100元到本院账户,申请执行人朱振新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确定的法律义务,应终结对本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赵志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义务,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