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刑更95号罪犯刘庆文,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重庆市巴**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渝0113刑初8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庆文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合并前罪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6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以罪犯刘庆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表扬3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刘庆文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庆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剩余刑期不足报请减刑刑期,本院酌定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庆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起至时间: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 颖
审判员 但 斌
审判员 曹 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秦冬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