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3民初18195号之一
原告:上海荣平安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延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梅,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好,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荣平安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黎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荣平安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马 培
审 判 员 胡 莎
人民陪审员 马燕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喻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