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刑更448号罪犯程春林,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大学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经开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春林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程春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认为,罪犯程春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8年9月30日,罪犯程春林获得表扬奖励2次、另获考核积分30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程春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程春林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洪成
审判员 柳 震
审判员 秦艳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