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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民申38号

孙棋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信用卡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孙棋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申38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孙棋莹,女,汉族,1992年3月2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凯,河南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汴路**。

负责人:卢红明,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军,男,汉族,1973年11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勋,男,汉族,1970年6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该支行员工。再审申请人孙棋莹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6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棋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 勇

审判员 刘向科

审判员 范淑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晨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