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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2刑更150号

叶佐禹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叶佐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150号罪犯叶佐禹,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陆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粤1971刑初15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佐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8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叶佐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佐禹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6年8月25日至2018年11月20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分计算至2018年10月份,共获得5次表扬70分。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被扣30分,2017年10月12日因在车间机位打瞌睡被扣10分,2018年1月23日因偷他犯香烟被扣20分。原判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期已交人民币8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叶佐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叶佐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钟素雅

审判员 赖洁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志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