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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民终46号

葛学猛、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霞霞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葛学猛;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霞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民终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葛学猛,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鄄城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鄄四路与建设路交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BXJ0T1P。

法定代表人:杜万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子龙,男,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鄄城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王霞霞,女,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 上诉人葛学猛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霞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6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葛学猛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葛学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葛学猛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葛学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思华

审 判 员 田佰旺

审 判 员 朱晨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武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