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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刑更9号

执行变更案件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魏斌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沪刑更9号罪犯魏斌斌,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2016)沪02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斌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本院经复核,于

二○一六年七月五日作出(2016)沪刑核XXXXXXXX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审对魏斌斌的死缓判决。本院向魏斌斌宣告并送达刑事裁定书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上海市宝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1月21日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上海市宝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魏斌斌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罪犯魏斌斌符合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的条件,建议我院裁定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斌斌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依法核准后,于

二○一六年七月五日向魏斌斌宣告并送达刑事裁定书后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魏斌斌确无故意犯罪。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魏斌斌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魏斌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磊

审判员 马晓峰

审判员 宗 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章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