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19)湘0921司惩18号 被罚款人:廖卓,男,住南县。 本院在执行张敏与龙波、廖城、廖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廖卓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廖卓罚款30000元,限在2019年1月29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后,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