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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822财保11号

吴宝东、张静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宝东;张静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822财保11号

申请人:吴宝东,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

申请人:张静涛,男,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桦南县。申请人吴宝东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静涛在桦南县新建街汇隆集团x号楼x单元x层西门,产权证号:桦房产证桦字第**,面积61平方米住宅依法查封。申请人吴宝东提供担保人董宝起所有的坐落在七台河市桃山区桃东街,产权证号:七产权证桃字第**,建筑面积80平方米住宅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静涛在桦南县新建街汇隆集团x号楼x单元x层西门,产权证号:桦房房产证桦字第×:房房产证桦字第**宅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1月29日至2022年1月28日止;查封期间该房屋风险责任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对申请人吴宝东提供的担保人董宝起所有的,坐落在七台河市桃山区桃东街,产权证号:七产权证桃字第x:七产权证桃字第**米住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1月29日至2022年1月28日止;查封期间该房屋风险责任由担保人自行承担;

三、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四、上述房屋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抵押、转让、变卖、损毁等。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吴宝东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丛峰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美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