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0921执恢6号 付海波、张明乐: 本院执行付海波与张明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19年1月29日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付海波与张明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0921执恢6号 付海波、张明乐: 本院执行付海波与张明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19年1月29日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