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6刑更1号罪犯刘某,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暂住上海市金山区。2015年1月29日,罪犯刘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2015年6月10日,本院作出了(2015)金刑初字第558号刑事判决,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缓刑考验期间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执行机关上海市金山区司法局于2019年1月24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刘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经查实,罪犯刘某在缓刑执行期间,自2016年4月至2016年9月期间,刘某多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先后受到两次警告处分,被列为社区矫正重点对象。2018年12月27日刘某因擅自变更居住地受到第三次警告处分,经训诫教育后,拒不改正,至今仍未搬回居住地,逃避行政司法机关监管,2019年1月14日刘某受到第四次警告处分。执行机关上海市金山区司法局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刘某的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在缓刑执行期间,自2016年4月至2016年9月期间,刘某多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先后受到两次警告处分,被列为社区矫正重点对象。2018年12月27日刘某因擅自变更居住地受到第三次警告处分,经训诫教育后,拒不改正,至今仍未搬回居住地,逃避行政司法机关监管,2019年1月14日刘某受到第四次警告处分。上述事实,有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意见书》,上海市金山区司法局出具的《撤销缓刑建议书》、《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违反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社区矫正重点(重要)对象列管审批表》、《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评议记录》,上海市金山区司法局金山工业区司法所出具的《社区矫正人员刘某的表现情况》、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朱行派出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工业区恒信委员会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5)金刑初字第558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刘某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刘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纪红
审 判 员 周 巍
人民陪审员 钱梅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亓淑云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