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0581执3002号

张俊法、栗长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俊法;栗长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581执3002号

申请执行人:张俊法,男,汉族,1956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执行人:栗长根,男,汉族,1951年8月25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州市人民法院2018年8月30日生效的(2018)豫0581民初4749号判决,于2018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栗长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2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54.9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永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