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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4民初8493号

朱明财与陈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明财;陈惠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104民初8493号原告朱明财,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下城区。委托代理人肖永红、周春芝,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惠祥,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江干区。

原告朱明财诉被告陈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明财委托代理人周春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惠祥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事实:2018年5月14日,陈惠祥向朱明财借款5万元,朱明财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陈惠祥出借款项。陈惠祥向朱明财出具借条及收据,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逾期还款按借款总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原告朱明财诉讼请求:1、判令陈惠祥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2、判令陈惠祥支付违约金15000元。被告陈惠祥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朱明财与陈惠祥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朱明财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借条及收据予以佐证,合法有效。陈惠祥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陈惠祥未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返还借款及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民间借贷的违约金标准应当以年利率24%为限,本院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惠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明财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陈惠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明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以15000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陈惠祥负担。原告朱明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陈惠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高海明

人民陪审员  娄保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韩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