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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1202执25号之一

莫照辉、金城江区明园旅社、颜耐环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18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
当事人
莫照辉;金城江区明园旅社;颜耐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202执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莫照辉,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被执行人金城江区明园旅社,经营场所河池市金城江区。 经营者颜耐环,女,1956年5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申请执行人莫照辉与被执行人金城江区明园旅社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8)桂1202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金城江区明园旅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莫照辉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金城江区明园旅社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543.1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莫照辉应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30元(已预交25元)。2019年1月15日,被执行人金城江区明园旅社在扣减申请执行人应负担的受理费、鉴定费5元后,给付申请执行人莫照辉赔偿款3538.11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2019年1月24日,申请执行人莫照辉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桂1202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韦宝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韦德思

书 记 员 陆 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