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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2822执1346号之四

李显平、郑辉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湖北省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李显平;郑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2822执134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显平,男,生于1971年6月3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教师,住建始县。被执行人郑辉全,男,生于1962年2月24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教师,住建始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2822民初78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郑辉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辉全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辉全在湖北建始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处账户81×××06中的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解华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向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