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12执2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小建。
被执行人:武汉点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新武。
被执行人:湖北百点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立。
被执行人:武汉立洲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清。
被执行人:武汉市立威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恒。
被执行人:武汉天创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封朝晖。
被执行人:武汉青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立。
被执行人:张立。
被执行人:周洲。
被执行人:张恒。
被执行人:封朝晖。
被执行人:蔡清。 本院在执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武汉青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点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百点实业有限公司、武汉立洲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市立威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天创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张立、周洲、张恒、封朝晖、蔡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27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周洲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东三路x号x单元x层70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市直200800xxx,房屋建筑面积157.87平方米)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武昌国用(初改2008)第04087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1.39平方米]。买受人杨燕琼以426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周洲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东三路x号x单元x层70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市直2008003552,房屋建筑面积157.87平方米)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武昌国用(初改2008)第04xxx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1.39平方米]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杨燕琼所有。 二、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自本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买受人可持本执行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仲军
审判员 宋汉斌
审判员 方建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彪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