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2执336号
申请执行人:陆雪,女.生于20011月2日,家族号湖北省建始县。
被执行人:张宏魅,男,生于1947年8月4日,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执行人:张胜伟(被申请人张宏魁之子),男,生于1977年6月9日,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执行人:沈燕玲(被申请人张胜伟之妻),女,生于1976年3月28日,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2822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宏魁、张胜伟、沈燕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宏魁、张胜伟、沈燕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燕玲在建始县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燕玲在建始县农村商业银行存款2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志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