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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2执336号

陆雪、张宏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陆雪;张宏魅;张胜伟;沈燕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2执336号

申请执行人:陆雪,女.生于20011月2日,家族号湖北省建始县。

被执行人:张宏魅,男,生于1947年8月4日,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执行人:张胜伟(被申请人张宏魁之子),男,生于1977年6月9日,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执行人:沈燕玲(被申请人张胜伟之妻),女,生于1976年3月28日,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2822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宏魁、张胜伟、沈燕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宏魁、张胜伟、沈燕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燕玲在建始县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燕玲在建始县农村商业银行存款2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志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