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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627财保37号

申请人宋昱博等申请油房壕社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2-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宋昱博;贾振宇;苏文慧;李霁;刘羽涵;苏奥丹;訾宇杰;宋怡函;张俊杰;任锦辉;姚利娜;吴苗;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布连海子村油房壕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27财保37号 申请人宋昱博。 法定代理人宋**(原告父亲)。 申请人贾振宇。 法定代理人贾利军(原告父亲)。 申请人苏文慧。 法定代理人苏君(原告父亲)。 申请人李霁。 法定代理人刘玉莲(原告母亲)。 申请人刘羽涵。 法定代理人刘鑫(原告父亲)。 申请人苏奥丹。 法定代理人苏彦雄(原告父亲)。 申请人訾宇杰。 法定代理人訾小军(原告父亲)。 申请人宋怡函。 法定代理人宋艳龙(原告父亲)。 申请人张俊杰。 法定代理人高琴则(原告祖父母)。 申请人任锦辉。 法定代理人宋玲(原告母亲)。 申请人姚利娜。 申请人吴苗。 被申请人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布连海子村油房壕社,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布连海子村油房壕社。 负责人刘根昌,该社社长。 申请人宋昱博、贾振宇、苏文慧、李霁、刘羽菡、苏奥丹、訾宇杰、宋怡涵、张俊杰、任锦辉、姚利娜、吴苗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布连海子村油房壕社在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人民政府即将发放的属于油房壕社集体土地流转费220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布连海子村油房壕社在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人民政府即将发放的属于连海子村油房壕社集体土地流转费22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治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艳琴

书 记 员 郭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