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内0802执2997号申请执行人刘玉萍(又名刘引小),女,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X。被执行人秦明,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X。本院在执行刘玉萍申请执行秦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秦明财产进行了五项查询,即:1银行、网络银行存款;2车辆登记信息;3证券登记信息;4工商登记信息;5不动产登记信息(土地、房产、住建),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准确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贾 磊执行员 范学军执行员 刘 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益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