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刑更208号 罪犯余会,女,1970年6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现该犯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7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1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30年5月29日止。 2013年10月至2016年3月先后二次经本院裁定减刑共计四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表扬三个;2017年3月31日获积分1146.65分,折算转换表扬一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表扬一个;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获表扬一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获表扬一个;共转换表扬七个。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余会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6年4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艳
审判员 赵曜
审判员 刘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