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17)陕0425执恢43号秋某某、李某某:申请执行人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礼民初字第150号、(2004)礼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李某某赔偿秋某某医疗费等费用分别为15422.27元、7000元。李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当事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并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2017年11月30日、2018年7月17日 本院依法划拨李某某存款5589元,2018年5月30日李某某自愿交纳执行款11000元,上述款项已均由秋某某领取。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一、由秋某某在法院领取依法划拨的执行款及李某某自愿交纳的案件执行款16589元;
二、由李某某于本协议达成之日再支付给秋某某案件执行款15000元;
三、双方当事人因本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当事人已履行完毕,案件执行费300元由李某某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425执恢4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月25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