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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02民初528号之一

曹振秋、贾树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3-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曹振秋;贾树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02民初528号之一

申请人:曹振秋,男,195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修志(曹振秋之子),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被

申请人:贾树瑞,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申请人曹振秋与被申请人贾树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曹振秋向本院提出网络财产查控申请,请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贾树瑞名下100000元的银行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振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贾树瑞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李 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曹纪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