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02民初528号之一
申请人:曹振秋,男,195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修志(曹振秋之子),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被
申请人:贾树瑞,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申请人曹振秋与被申请人贾树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曹振秋向本院提出网络财产查控申请,请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贾树瑞名下100000元的银行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振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贾树瑞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李 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曹纪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