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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02执17号

申请执行人唐建国与被执行人杨国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建国;杨国标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1102执17号 申请执行人唐建国,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居民,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南津中路。 被执行人杨国标,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退休干部,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南津北路。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唐建国与被执行人杨国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2民初20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国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唐建国案款X万元,执行费X元,执行到位X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2民初20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