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1102执17号 申请执行人唐建国,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居民,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南津中路。 被执行人杨国标,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退休干部,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南津北路。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唐建国与被执行人杨国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2民初20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国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唐建国案款X万元,执行费X元,执行到位X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2民初20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