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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25执保8号

王步锋、张志馨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1-05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保全
当事人
王步锋;张志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25执保8号

申请人:王步锋,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被

申请人:张志馨,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步锋与被申请人张志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步锋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志馨位于永春县【产权证号:闽(2016)永春县不动产权第0001018号】房产;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持有的股金40.6009万股的股权采取冻结措施,已出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步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张志馨位于永春县【产权证号:闽(2016)永春县不动产权第0001018号】房产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三年); 二、对被申请人张志馨持有的在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权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二年)。 上述保全的财产价值以220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步锋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黄永煌

审判员  林刚义

审判员  王小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苏怡宁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