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81执592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顺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林州市红旗渠大道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义军。
被执行人:郭林丽,女,汉族,1994年3月23日出生,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林州市顺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林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林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林丽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56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俪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