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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434执42号

马全芳与刘友芳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四川省越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全芳;刘友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3434执42号

申请执行人:马全芳,女,1957年9月8日生,汉族,四川省越西县人,住越西县。

被执行人:刘友芳,女,1956年7月15日生,汉族,四川省越西县人,居民,住越西县。 申请执行人马全芳与被执行人刘友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马全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3434民初3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3200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全芳与被执行人刘友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友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告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9月24日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刘友芳所有的位于越西县XX镇XX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越私居字第**)进行拍卖,并以314600元拍卖成交。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制定了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关于刘友芳房屋拍卖款的分配方案。依照该方案申请执行人马全芳应分得4646元,申请执行人马全芳对该方案无异议。经查明,被执行人刘友芳除已被本院处置的唯一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刘友芳年事已高、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剩余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川3434民初3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功

审判员 罗 长 青

审判员 木出小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