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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刑更215号

罪犯鲁习凤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其他刑事犯
当事人
鲁习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刑更215号 罪犯鲁习凤,女,1993年10月16日生,汉族,湖北省保康县人。现该犯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6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7年3月31日获积分1132.2分,折算转换表扬一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表扬一个;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获表扬一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获表扬一个;共转换表扬四个。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鲁习凤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26年3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艳

审判员  赵曜

审判员  刘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