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424号
原告:郑渊智,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张大聪,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告郑渊智与被告张大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吴颖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因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吴 颖
人民陪审员 严立菊 民陪审员齐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
书 记员 钟 琳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