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203民初424号

郑渊智与张大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0-29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渊智;张大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424号

原告:郑渊智,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张大聪,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告郑渊智与被告张大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吴颖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因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吴 颖

人民陪审员  严立菊 民陪审员齐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

书 记员  钟 琳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