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04民初216号
原告:株洲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新荷家园**门面。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某,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某,男,汉族,1985年11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89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茶陵县。 原告株洲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某某、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9年1月29日,原告株洲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的纠纷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方毅维
书记员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