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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02刑初43号

任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任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402刑初43号 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万,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打工,住枣庄市市中区。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4日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公一刑诉[2019]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邦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1日14时许,被告人任万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鲁D×××××的白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枣庄市市中区青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光明路街道办事处田园新村门口处,被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33.3mg/100ml,2018年11月5日,经枣庄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任万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35.6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万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的证言,酒精含量检测报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郭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