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781执恢82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2004年8月23日生,汉族,学生,现住扶余市。 法定代理人王某2,男1978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系申请执行人王某1之父亲) 被执行人姚丽波,女,1982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申请执行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姚丽波抚育费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
一、被告姚丽波于2014年3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抚育费3900元(该款系2013年2月起至2014年2月末止共计13个月抚育费)。
二、自2014年3月份起每年3600元抚育费,被告姚丽波于每年的12月30日一次性给付全年抚育费3600元,至该子女十八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已在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2018年3月22日、2018年11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姚丽波名下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无上述财产信息;
四、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扣划被执行人姚丽波(其父亲姚志国名下)粮食直补款800元,现已汇入申请执行人账户;
五、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在扶余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无房屋记录。 经查,被执行人姚丽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现申请执行人王某1已获得司法救助14400元,并已签定终结执行息访协议书,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7)吉0781执恢82号案件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或者存在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将恢复对执行人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长会
审判员 常树才
审判员 张雪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龙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