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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5执保1186号之一

程洁、蓝盈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洁;张忠良;蓝盈盈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5执保1186号之一

申请人:程洁,女,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被

申请人:蓝盈盈,女,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被

申请人:张忠良,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良庆区。 原告程洁诉被告张忠良、蓝盈盈、广西贵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以627956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蓝盈盈在中国银行61×××91CNY0账户的银行存款及查封其名下车牌号为桂A×××××、桂A×××××的小型汽车、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31号八桂绿城首期凌峰叠翠7栋2号的房产。现被申请人以查封标的物价值已超出保全标的额为由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及车辆的保全。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蓝盈盈在中国银行61×××91CNY0账户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蓝盈盈名下车牌号为桂A×××××、桂A×××××的小型汽车共二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 白

人民陪审员  刘吉兴

人民陪审员  刘小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