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吉0882民初1945号

刘亚超与舒兰市新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白城城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吉林省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亚超;鲍万军;舒兰市新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白城城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882民初1945号

原告:刘亚超,女,1968年7月28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鲍万军,男,1972年4月13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舒兰市新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广昌,职务:经理。

被告:白城城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耀峰,职务:董事长。 刘亚超诉舒兰市新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白城城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刘亚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鲍万军给付工程款、材料款及农民工工资总计人民币79万元及违约金(由鲍万军签署承诺书中所应支付的利息)。舒兰市新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白城城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与理由:大安龙沼变电所工程,发包单位白城城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舒兰市新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鲍万军挂靠舒兰市新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鲍万军将此工程转包给刘亚超,由刘亚超投资施工(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设备及安装费)。工程结束后,舒兰市新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将工程款一部分转入鲍万军个人卡里,剩余工程款在白城城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结。鲍万军一直未将工程款及人工费等支付给我,多次讨要无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舒兰市新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白城城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上述工程已经结束,原告多次找三被告结算工程款,三被告互相推诿,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亚超提供的鲍万军的送达地址不正确,刘亚超又不能补充新的信息情况,后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应视为刘亚超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法应予驳回起诉。待被告实际住所等信息核实确认后,可另行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刘亚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奚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