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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民辖终54号

木兰县顺和热电有限公司(原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木兰有限公司)、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木兰县顺和热电有限公司(原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木兰有限公司);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辖终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木兰县顺和热电有限公司(原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木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木兰县木兰镇跃进街一委**。

法定代表人:张学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宝,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晟辰,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瑞昌路**汇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艳秋,董事长。 上诉人木兰县顺和热电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8)鲁0203民初9868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通河恒泰热电有限公司上诉称,原裁定对法律、司法解释理解错误,市北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后又提交补充上诉理由称,双方约定发生争议到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地点是清楚的。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市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14年6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订货合同》及技术协议,原告依约为被告加工汽轮发电机组一套。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案为合同纠纷。涉案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到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根据合同及技术协议的内容,可以确认项目所在地为上诉人公司所在地,故本案应根据上述管辖协议,由项目所在地——即上诉人住所地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管辖。原裁定认定管辖约定无效,属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8)鲁0203民初9868号之三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凌屏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雪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