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执27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润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建行大厦19层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060396246Q。
法定代表人:吴端雅。
被执行人:林剑英,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王丽娜,女,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立丰微晶石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周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66196625M。
法定代表人:黄建立。
被执行人: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大盈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91149。
法定代表人:林移来。
被执行人:南盈化工(泉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大盈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1159782X8。
法定代表人:王丽娜。
被执行人:黄建立,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林移来,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联系地址: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大盈工业区。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润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剑英、王丽娜、福建省南安市立丰微晶石材发展有限公司、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南盈化工(泉州)有限公司、黄建立、林移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民终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南安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被执行人林剑英等人的系列案件,为便于统一执行,将本案指定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民终614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黄川龙
审 判 员 戴梅影
代理
审判员 苏华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恩乐 关注公众号“”